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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記者趙青 實習生馬鑫宇 通訊員羅桂萍 玉苗苗 劉婭 員工離職后自立門戶成立新公司,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原企業(yè)的技術秘密,以此生產并銷售同類型產品獲取暴利是否構成犯罪?近日,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件。
不正當獲取原公司生產工藝技術信息
銷售同類產品獲利7400余萬元
2001年10月,日本一家公司在廣州成立牛尾電機廠,主要生產“水銀投影燈芯”產品。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間,皮某某入職牛尾電機廠,先后擔任NSH制造部經理、NSH品質部經理等職務,知曉員工對公司燈芯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信息有保密義務。
2015年,皮某某離職后成立萊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牛尾電機廠“水銀投影燈芯”的生產工藝技術信息,并生產、銷售與牛尾電機廠“水銀投影燈芯”產品實質相同的燈芯產品。
2020年12月,公安機關在萊某公司查獲燈芯成品、半成品、生產設備等,現場扣押皮某某的手提電腦、硬盤中存有大量與牛尾電機廠“水銀投影燈芯”的各項關鍵生產工藝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技術信息。
經審計,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萊某公司銷售同類型產品40余萬個,按該公司銷售毛利計,侵權產品毛利共7400余萬元。
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獲刑6年罰款500萬元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皮某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牛尾電機廠的商業(yè)秘密,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白云法院依法判處。
法院經審理認為,牛尾電機廠的涉案技術信息系其多年研發(fā)創(chuàng)新而得,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
經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司法鑒定所依據相關規(guī)定作出鑒定,牛尾電機廠的“水銀投影燈芯”生產工藝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且牛尾電機廠對該技術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皮某某明知道員工對公司的生產工藝技術信息有保密義務,仍利用職務之便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該技術信息,離職后成立萊某公司,使用該技術秘密生產相同產品投入市場,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白云法院一審判決:皮某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
判后,皮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辭職后仍需保守商業(yè)秘密
造成重大損失時需擔刑責
商業(yè)秘密能夠為企業(yè)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企業(yè)都會對商業(yè)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勞動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時,應當負有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讀者,勞動者辭職后,仍然需要承擔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若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并使用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來自: iPhone客戶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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