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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2024-05-23 14:07
保姆汪阿姨在替雇主遛犬的過程中,因自己管理的寵物犬與他人的寵物犬相吠而遭受驚嚇、摔倒昏迷,最終死亡。汪阿姨的女兒訴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寵物犬的飼養(yǎng)人共同賠償180余萬元。
5月2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一起因遛犬引發(fā)的侵權責任糾紛。
保姆出門遛狗,他人寵物狗掙脫牽引帶奔來
上海靜安法院介紹,汪阿姨系趙女士雇傭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據(jù)趙女士的指示牽著趙女士飼養(yǎng)的白色柴犬(4歲,肩高約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區(qū)內散步。恰逢余先生牽著其飼養(yǎng)的黑色中華田園犬(5歲,肩高約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區(qū)內散步。
在余先生與汪阿姨相距約10米時,中華田園犬突然掙脫牽引帶,奔向牽著柴犬的汪阿姨,兩犬相互狂吠。雖然之后余先生將中華田園犬拉開帶走,但汪阿姨因受到驚嚇摔倒昏迷,隨即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為自身心臟性疾病急性發(fā)作致循環(huán)、呼吸功能障礙死亡。鑒定機構同時認為,汪阿姨自身心臟性疾病可因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過度勞累、饑餓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臟負擔而誘發(fā)急性心律失?;蛐募」K溃瑖乐貢r可致突發(fā)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對于汪阿姨死亡的參與度為15%。
汪阿姨的女兒魏女士認為,汪阿姨按照趙女士的指示在小區(qū)內遛犬,故趙女士應當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同時,余先生出門時未給中華田園犬佩戴嘴套,且未檢查牽引帶安全導致中華田園犬掙脫牽引帶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驚嚇死亡,應當承擔動物飼養(yǎng)人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要求趙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賠償含醫(yī)療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0余萬元。
法院:本案有兩大爭議焦點
上海靜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汪阿姨死亡結果與中華田園犬奔跑行為及兩只犬互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二、趙女士及余先生是否構成侵權。
針對第一項爭議焦點,根據(jù)常理,在一只非本人飼養(yǎng)、管理的成年犬只迎面奔來時,不論面對的人是否為養(yǎng)狗人士,均會受到一定程度驚嚇,造成其情緒激動、精神緊張。同時,在兩犬互吠過程中,汪阿姨因犬吠聲及擔心兩只犬發(fā)生肢體沖突而加重緊張情緒亦符合常理。因此鑒定意見認定的心臟性疾病急性發(fā)作的誘因,與汪阿姨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針對第二項爭議焦點,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攜帶大型犬只外出應為其佩戴嘴套。本案中的兩只犬均為大型犬。但趙女士作為汪阿姨的雇主和柴犬的飼養(yǎng)人,指示汪阿姨攜帶未佩戴嘴套的柴犬出門;余先生未給中華田園犬佩戴嘴套,亦未確保牽引帶安全導致中華田園犬掙脫牽引帶奔向汪阿姨。故趙女士及余先生均存在過錯,且余先生的過錯大于趙女士。
最終,法院根據(jù)趙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過錯程度,并結合因犬只驚嚇導致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結果中的參與度等因素,認定趙女士應賠償9萬余元,余先生應賠償24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上海靜安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楊臻提醒,飼養(yǎng)人在享受寵物犬帶來的精神陪伴與心靈慰藉的同時,也應當負擔起寵物管理人的義務。本起不幸事件的發(fā)生與趙女士和余先生未嚴格遵守相關犬只管理規(guī)定有關。本案再次給養(yǎng)犬人士敲響了警鐘,在今后飼養(yǎng)寵物犬的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對寵物犬的約束。文明養(yǎng)犬并非僅僅是一句口號,需要每一位犬只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從自身做起,落實在實際行動中,共同構建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美好社會。
責任編輯:鄭浩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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